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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萍与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萍,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周萍,女,汉族,1992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开发区安捷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宁爱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萍与被执行人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周萍工资4790元、经济补偿金84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98元。2017年8月15日被执行人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