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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4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钱乐、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乐,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李留存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乐,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昌林,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明昌二期商住楼二层商场。法定代表人:李留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荣,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留存,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上诉人钱乐、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留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钱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49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 锋审判员 王 瑞审判员 罗增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