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相洁与张会群、李彩虹、乐山市牧海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相洁,张会群,李彩虹,乐山市牧海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24民初1108号 原告:彭相洁,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张会群,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李彩虹,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乐山市牧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农产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096728273。 法定代表人:雷家平,董事长。 原告彭相洁与被告张会群、李彩虹、乐山市牧海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彭相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彭相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鄢新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昭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