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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相洁与张会群、李彩虹、乐山市牧海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相洁,张会群,李彩虹,乐山市牧海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24民初1108号 原告:彭相洁,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张会群,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李彩虹,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乐山市牧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农产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096728273。 法定代表人:雷家平,董事长。 原告彭相洁与被告张会群、李彩虹、乐山市牧海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彭相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彭相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鄢新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昭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