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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邓秀兰与被执行人蒋显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秀兰,蒋显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邓秀兰,女,1964年6月13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蒋显金,男,1958年9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秀兰与被执行人蒋显金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显金应向申请执行人邓秀兰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165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蒋显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