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王龙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王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督2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81号。负责人任维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龙,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被申请人王龙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1日发出(2017)冀0581民督2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龙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7年8月31日撤回对被申请人王龙的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2017)冀0581民督2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负担。审判员 乞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保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