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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1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达思评、王建忠、郝子雄与铜川市鑫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忠,达思评,郝子雄,铜川市鑫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建忠,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达思评,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郝子雄,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鑫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平虎,该公司总经理。达思评、王建忠、郝子雄与铜川市鑫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鑫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达思评、王建忠、郝子雄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50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铜川市鑫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向达思评、王建忠、郝子雄支付兼并价款45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428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7828元。但铜川市鑫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执行中,经查;现因国家政策原因,铜川市鑫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关闭,并由国家补偿一定款项,经征得铜川市鑫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待该补偿款划拨至铜川市王益区煤炭局后,本院将对此款予以冻结。待该补偿款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