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掖市安顺汽车租赁有限责公司与孙志军、刘安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安顺汽车租赁有限责公司,孙志军,刘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2519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安顺汽车租赁有限责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志军,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被执行人:刘安辉,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安顺汽车租赁有限责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志军、刘安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