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小苟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619号原告李小苟,男,汉族,1966年5月3日出生,住登封市卢店镇。被告屈永申,男,汉族,1954年5月14日出生,住登封市徐庄乡。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小苟诉被告屈永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苟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苟承担。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铮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