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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小清、龚志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清,龚志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88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清,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春明,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志福,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战英,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清、龚志福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继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清及其辩护人王春明、被告人龚志福及其辩护人陈战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清、龚志福自2015年12月以来,在安溪县魁斗镇魁斗村其家中等地,先由被告人陈小清利用手机登录QQ聊天软件,并将QQ头像设置为女性随机添加男性为好友,冒充其他女性身份与对方聊感情,待获取对方信任后以没钱交房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黄某(被骗25,225元)、文某(被骗2,500元)等人将款项汇入到其指定的户名为“邹某娟”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之后再由被告人龚志福负责持银行卡到ATM机进行取款。截止到被查获时,共计非法获利141,893元(经核算)。被告人陈小清、龚志福于2017年4月9日被抓获,并被扣押到手机1部等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款40,000元;被告人陈小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龚志福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陈小清、龚志福共同向本院退清违法所得款101,893元,并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30,000元、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清、龚志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文某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QQ聊天记录截图,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录像截图,暂扣款发票,缴纳违法所得款、罚金票据,看守所积极分子奖状,被告人陈小清、龚志福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清、龚志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清、龚志福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小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志福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小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志福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改造、表现良好,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清、龚志福退清全部违法所得款,并预缴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王春明关于被告人陈小清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陈战英关于被告人龚志福属从犯,且具有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小清、龚志福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小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下同。刑期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二、被告人龚志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三、被告人陈小清、龚志福被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000元及退清在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1,893元,计人民币141,893元;其中,发还给被害人黄某25,225元、文某2,500元;余款114,168元,暂查无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没收被告人陈小清、龚志福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良才审判员  王铁军审判员  高清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速录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