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5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5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亭子桥,组织机构代码:76797690-6。法定代表人:盛树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市合作区进口木材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4793998-0。法定代表人:王秀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经济合作区联众技术信息服务平台综合楼A座公寓-708,组织机构代码:09781089-3。法定代表人:王秀全,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522执2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