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君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746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君,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九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浙0110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徐君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徐君退赔其余劳动报酬,发还相关被害人。徐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徐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徐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徐君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君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 波审判员 蒋祖峰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