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与康志刚、张利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康志刚,张利红,刘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7民初25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法定代表人越志远。被告康志刚。被告张利红。被告刘莉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康志刚、张利红、刘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称,。被告康志刚、张利红、刘莉莉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温都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