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仁良与上海志岚机械有限公司、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黄仁良,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周志军,男,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志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军。原告黄仁良诉被告周志军、上海志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8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周志军、上海志岚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黄仁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志岚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新建路XXX号1、2幢厂房,但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周志军名下房产已在他案中被依法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得到金额为9254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8580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