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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河南瀚林商贸有限公司,王团结,李君,杨玉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3号裕鸿国际D座20层。法定代表人:XX首,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旭,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11号。负责人:单增建,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锶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奎,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审被告:河南瀚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8号2单元9层01号。法定代表人:王团结。原审被告:王团结,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李君,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被告:杨玉萍,女,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上诉人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原审被告河南瀚林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团结、原审被告李君、原审被告杨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传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