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7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7332胡迪峰与沈小鹏、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迪峰,沈小鹏,沈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332号原告:胡迪峰,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瑜珍,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鹏,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沈晓芳,女,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迪峰诉被告沈小鹏、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迪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迪峰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迪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迪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