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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屠春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屠春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439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法定代理人:项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文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满安,该公司员工。被告:屠春山,男,1970年0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屠春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屠春山的起诉。审 判 长  马峰才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人民陪审员  吕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