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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昆明共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明共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财保91号申请人:昆明共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回辉村委会回辉村500号。法定代表人:冯艳辉,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322XXXXX-X。委托代理人:陈宏峰,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拥金路金河社区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林剑锋。组织机构代码:713XXXXX-X。被申请人: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8号2幢二楼。法定代表人:何东海。组织机构代码:690XXXXX-X。被申请人: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安海公路零公里处金成花园内。法定代表人:蒋勇。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X-X。被申请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11室。法定代表人:高文生。组织机构代码:710XXXXX-X。申请人昆明共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金成财郡商业中心5栋A-XXX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申请人昆明共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共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金成财郡商业中心5栋A-XXX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昆明共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 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游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