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华、徐小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华,徐小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特32号申请人:徐华,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被申请人:徐小明,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代理人:徐仙花,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系被申请人的妹妹。申请人徐华要求宣告徐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徐仙花作为徐小明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华系徐小明的儿子。徐华称,徐小明自2015年6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处于昏迷状态,为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至今处于无意识状态。现要求宣告徐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指定徐华为徐小明的监护人。经审查,2015年6月23日,徐小明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处于昏迷状态,个人生活完全需人护理,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本院认为,徐小明因类植物性生存状态,无法处理自己事宜,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小明的儿子徐华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对徐华要求指定其为徐小明监护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徐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徐小明的儿子徐华为姚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