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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莆田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方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方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3594号原告:莆田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莆田市宏利木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李金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珊、王荣山,福建闽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法定代表人:潘俊钢。被告:方佐伟,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莆田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方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莆田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63元,减半收取3381.5元,由莆田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