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6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余映湘、戴美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映湘,戴美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6119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俊,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玲,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映湘,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戴美军,女,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映湘、戴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81.9元减半收取为5640.95元,由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斯淼人民陪审员 易美红人民陪审员 胡今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