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7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培磊、杨利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培磊,杨利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841号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凤祥、田芳,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杨培磊,男,汉族,1993年7月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郏县,现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杨利强,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培磊、被告杨利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游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