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正扬、陈进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扬,陈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427号申请执行人:陈正扬,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进荣,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正扬与被执行人陈进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正扬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贵雨代理审判员 刘文勇执 行 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柯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