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谭春阳、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诉被告蒋旭、蒋和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春阳,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蒋旭,蒋和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2261号原告:谭春阳,男,汉族,1996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建设路39号。负责人:XX,该校校长。被告:蒋旭,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蒋和平,男,汉族,1961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河中路128号3层。负责人:胡舒膑,该公司经理。原告谭春阳、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诉被告蒋旭、蒋和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谭春阳、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春阳、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春阳、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谭春阳、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负担。审判员 顾永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