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改利和被执行人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改利,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87号申请执行人:刘改利,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自营职业,住莲湖区汉城南路西开小区2排1号。被执行人: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39号1幢1层10102号。法定代表人:刘贵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改利和被执行人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2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