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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连北海客货出租汽车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远铎交通事故责任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北海客货出租汽车公司,张远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北海客货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景鸿,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远铎。本院在执行(2016)辽0204民初732号大连北海客货出租汽车公司与张远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4执68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哲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许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健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