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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闫磊、凌金亮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磊,凌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736号申请执行人闫磊。被执行人凌金亮。申请执行人闫磊与被执行人凌金亮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8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给付执行款11311.61元,执行费6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账户余额不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延期执行申请书、查询材料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7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