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5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花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法定代表人:赵立雄。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理昱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