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富邦能源有限公司、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富邦能源有限公司,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富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马山路南。法定代表人钟钧,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以南、徒骇河以东。法定代表人刘思嘉,经理。山东富邦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