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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核45237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瞿发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瞿发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核45237421号被告人瞿发成,曾用名祁发成,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芒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龙陵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喻敏凤,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瞿发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瞿发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060.4克、手机1部依法没收,挎包1个、行李箱1个、车票2张作为物证予以封存。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6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瞿发成将藏匿在深蓝色行李箱和黑色挎包内的毒品海洛因从畹町运送到芒市。当日19时50分,涉案人张某帮与瞿发成购买芒市前往昆明市的云N×××××客车车票欲将毒品运送至昆明市。当日21时许,张某帮乘坐该车途经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抓获,执勤人员当场从张某帮携带的深蓝色行李箱和黑色挎包内查获海洛因3060.4克。次日15日许,德宏芒市机场公安民警将欲乘坐JD5792航班飞往昆明市与张某帮汇合的瞿发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案件移交登记表、随案移交物品情况说明,证实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芒颜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执勤口岸开展公开查缉,抓获嫌疑人张某帮,当场从其携带的深蓝色行李箱和黑色挎包内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11片的时间、地点、过程;经延伸抓捕,在芒市机场候机区将准备乘坐芒市JD5792航班前往昆明的被告人瞿发成抓获的时间、地点、过程;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德宏芒市分局将瞿发成移交给云南省龙陵县公安边防大队;现场提取笔录、现场检查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定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称量,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11片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3060.4克。该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瞿发成无异议;现场照片,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帮对其携带的深蓝色行李箱、夹层内藏匿的毒品、黑色挎包、夹层内藏匿的毒品、乘坐的客车、持有的手机、3张银行卡、乘坐的客车位置进行现场确认,被告人瞿发成确认其交给张某帮深蓝色行李箱和黑色挎包,入住芒市宏昌酒店301房间的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处理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对被告人瞿发成的手机1部、登记牌1张决定扣押,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帮的银行卡3张、海洛因11片、手机1部、挎包1个、行李箱1个、车票2张依法扣押;辨认笔录,证实经张某帮对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其确认让其带装有毒品黑色挎包和蓝色行李箱从芒市到昆明的就是同村人瞿发成;车票、登机牌,证实张某帮乘坐盈江至芒市和芒市至昆明的客车路线,被告人瞿发成购买JD5792航班客票准备从芒市飞往昆明;住宿证明、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智能轨迹分析、云南省公安信息网,证实瞿发成、张文帮入住德宏芒市宏昌酒店301房间的时间和退房时间,瞿发成预定从德宏芒市到昆明的航班;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看见民警从张某帮携带的黑色挎包和深蓝色行李箱中查出毒品可疑物,张某帮说挎包和行李箱都是另外一名男子(指瞿发成)交给其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帮证言,证实瞿发成给其600元钱让其购买从芒市去昆明的两张车票,二人到达芒市北部客运站,瞿发成给其1000元钱,交给其一个黑色挎包和一个深蓝色行李箱,让其单独乘车到昆明,他第二天乘坐飞机到昆明找其。其到芒颜边境检查站接受检查时被抓;被告人瞿发成对其将装有毒品的挎包和行李箱交给张某帮欲从芒市运至昆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吻合、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发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3060.4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瞿发成运输毒品数量巨大,本应严惩,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在案无证据证实瞿发成系毒品出资者、所有者,判处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瞿发成运输毒品的种类、数量、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辩护人所提建议对瞿发成再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5刑初357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瞿发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云霞审判员  杨志刚审判员  庆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