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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0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罗吓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罗吓英,郑雪娟,陈少秋,施锦红,董山山,刘景谈,阙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0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罗吓英,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郑雪娟,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少秋,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施锦红,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董山山,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刘景谈,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阙忠宝,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罗吓英、郑雪娟、陈少秋、施锦红、董山山、刘景谈、阙忠宝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施锦红、董山山、刘景谈、阙忠宝已缴纳罚金,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罗吓英、郑雪娟、陈少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调查罗吓英、郑雪娟无其他可执行财产,陈少秋银行有存款11488.3元已扣划,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于2017年8月30日分别至罗吓英、郑雪娟、陈少秋户籍所在地的村居调查,经证实罗吓英、郑雪娟、陈少秋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