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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鑫茂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651号原告:自贡市鑫茂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9组。法定代表人:单俊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信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岳平,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3组。法定代表人: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鑫茂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鑫茂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市鑫茂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