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鸿、何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何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陈鸿,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何诚,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陈鸿与被执行人何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特5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2017年3月10日通过网络点对点查询系统和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股权信息、银行存款、支付宝、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3月29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可供执行;2、2017年3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查询案件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3、2017年4月8日,本院就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并与其制作了本案的执行方案;4、2017年5月2日,上门查找被执行人何诚,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同时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了解被执行人情况;5、2017年8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名录;同年8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报备和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在采取上述相关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后,将所采取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2017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