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葛拾检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拾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48号罪犯葛拾检,男,36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6)苏某刑一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拾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53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5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11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某刑执字第24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某刑执字第00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5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葛拾检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葛拾检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葛拾检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拾检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