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中宝绿洲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乔留柱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中宝绿洲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乔留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宝绿洲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郑坪村。法定代表人:张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留柱,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城县。上诉人河南中宝绿洲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留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中宝绿洲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其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中宝绿洲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秋坪审判员 林慧慧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二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