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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玉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3刑初33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峰,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阳市,户籍地为枣阳市。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24日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6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1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鄂0683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以其另有一起盗窃作案未处理为由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二审审理期间出现新的事实,导致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2017年8月3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追诉(2017)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富粤、王彩冬、代理检察员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张玉峰伙高某1锋(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闲逛至本市南城清泉巷“星空网吧”门口,高某1锋负责望风,张玉峰用开锁工具将被害舒某蒙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撬开后盗走。作案后,盗得的摩托车高某1锋占为己有,张玉峰分得赃款500元。经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276元。2.2015年6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玉峰驾驶摩托车李某才(另案处理)到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桐山街工疗医院对面小区门口,采用自制“锥子”撬开摩托车点火开关的方式,将被害沈某霞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8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视频资料;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张玉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玉峰伙李某才(另处)驾驶摩托车到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桐山街工疗医院对面小区门口,用携带的自制“锥子”撬开摩托车点火开关后,将被害沈某霞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被告高某2峰分得赃款500元李某才分得赃款800元。经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180元。2.2016年10月31日21时许,襄阳市樊城王寨居委会居民高锋(另处)和被告人张玉峰商量后,二人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逛至枣阳市南城清泉巷“星空网吧”门口,由高某1负责望风,张玉峰用撬锁工具将被害人舒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撬开后盗走。后摩托车由高某1占有,被告人张玉峰分得赃款500元。经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276元。另查明,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张玉峰退赔被害人舒某经济损失5276元;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张玉峰退赔被害人沈某经济损失3180元,被告人张玉峰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张玉峰伙同李某、高某1二人盗窃摩托车两辆,盗窃价值共计为8456元。案发后,该损失已全部退赔给被害人。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有:1.被害人舒某证实,2016年10月31日晚20时许,其将一辆白色的“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停放在南城“星空网吧”门前,次日发现被盗。该车于2014年1月以8000多元购买。2.被害人沈某陈述,2015年6月13日11时许,其将一辆白色的本田踏板摩托车停放在桐柏县城关镇桐山街工疗医院对面居民区门口,13时许发现被盗。该车2012年6月以7800元购买。附购买摩托车的发票、合格证等。3.同案人高某1供述,2016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20时许,我和一个枣阳的“老表”(张玉峰)骑摩托车在市区转,后在一巷子网吧门前,“老表”偷了一辆摩托车卖给了我。4.同案人李某供述,2015夏的一天,与张小峰(张玉峰)商量后,有张小峰骑黑色的雅马哈摩托车载我到桐柏市区一地方,我用自制的“锥子”撬开一摩托车点火开关,盗走一辆白色的“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销赃后分了800余元。5.证人薛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31日晚“星空网吧”门口的视频资料中骑摩托车,在对面路边的男子是其儿子高某1。6.盗窃视频截图、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13日,其和张玉峰在河南桐柏盗窃了一辆白色的踏板摩托车。7.被告人张玉峰的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高某1是2016年10月31日晚和其在枣阳市清泉巷“星空网吧”门口盗窃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的人。8.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枣价认定字〔2016〕168号、〔2017〕0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舒某的“五羊本田”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为5276元;沈某被盗的“本田”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为3180元。9.被告人张玉峰供述,2016年10月的一天晚饭后,高某1提议偷摩托车,后我骑摩托车载他逛至市酒厂路口“星空网吧”门口,由高某1负责望风,我用高某1带的开锁工具把一辆白色的“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的点火开关撬开后直接骑走了。后该摩托车交给高某1使用,他给了我500元钱。2015年6月和李某商量后,我驾驶黑色的雅马哈摩托车载李某到了桐柏县城,用自制的“锥子”撬开一辆白色的踏板摩托车点火开关后,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分了500元。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领条、谅解书;盗窃摩托车现场、指认现场、讯问被告人的同步视频资料;枣阳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办案说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讯问被告人的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峰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玉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桂菊审判员  王书群审判员  任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青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