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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吴景士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吴景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2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区长。委托代理人郑淑珍,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科长。被执行人吴景士,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王凤兰(吴景士妻子),女,汉族,住同吴景士。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吴景士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1年12月29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吉国土资耕发[2011]224号《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1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一的批复》,该批复同意长春市人民政府将农村集体农用地325.8133公顷(其中耕地269.11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71.4585公顷、未利用地1.0483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98.3201公顷,用于商服和住宅项目建设。2012年2月28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2012]第002号征收土地公告,公布了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地类、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内容。同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发布了[2012]第002号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公布了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内容,上述二公告均于2012年2月28日在被征收土地使用者所在地即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张贴。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在上述征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征收的各项工作。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村民同意吉林省共建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省联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单位。被执行人吴景士系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领取了“两费补偿”。其在征收范围内有产权房屋一处面积101.99平方米及其它附属物,在安置补偿工作过程中,2012年10月29日经吉林省通禹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地上附属物进行测绘,测绘结果为:浮房三处,分别为104.3平方米、98.10平方米、180.90平方米;仓房两处,分别为26.83平方米、22.77平方米,水泥地面43.75平方米、围墙9.75平方米、砖地面13.23平方米。经吉林省共建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地上物进行评估,有证照房屋每平方米2,762.00元,加之价格补贴14,075元,有证照房屋估价金额295,,71元,其它地上物评估价格为172,947.00元,其另有果树、机井及厕所等。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7日分别送达了上述地上物的测绘报告、评估报告、[2014]第006号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告知书,告知其有照房屋可在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一套房屋进行进行调换,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另结算差价,超出原建筑面积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2700元/平方米购买,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超出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外的按照市场交易价格结算差价,超出原有照房屋面积部分的税费及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选择货币补偿金额为309,846.00元;其它地上附属物补偿金额为172,947.00元,搬家费300元,过渡费1122元/月(选择产权调换,6个月支付一次;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3个月过渡费3366元)。被执行人以补偿数额太低,同时要求为其安置四套70平方米产权房屋,不添加差价款,剩余无照房屋应1500元每平方米补偿为由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长南府(责)[2016]第02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吴景士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地上附着物,交出土地,该决定书于2016年11月8日留置送达被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9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长南府责催字[2017]第008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7年5月9日留置送达被执行人家中。另审查查明,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2017年8月16日作为评估时点,重新对被执行人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有照房屋每平方米5,813.00元,加之价格补贴118,574.00元,有证照房屋估价金额711,442.00元,其它地上附属物评估价格293,357.00元,并作出情况说明,申请执行人将评估报告及情况说明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考虑其居住的现实情况,同意为其分户安置(54平方米及70平方米),另安置一套49平方米公产房或以每平方米2500元购买49平方米产权房。现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长南府(责)[2016]第02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土地征收资金储备证明及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供了为被执行人安置的过渡房房源一处。本院认为,因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的需要,被执行人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履行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就被执行人所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未能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委托相关测绘和评估单位进行了测绘和评估,参照补偿方案确定了对被执行人的补偿标准,并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告知书。在上述各项征收工作完成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该地块征拆工作时间跨度较大,从有利于被征收人使其生活水平不降低,加快解决拆迁遗留问题,保障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申请执行人调整了评估基准日,即2017年8月16日为评估时点,对被执行人的地上物重新进行了评估,确定了新的补偿数额,并告知被执行人的补偿数额有所增加,并未减损被执行人获得补偿的权益,且申请执行人考虑其居住的现实情况,同意为其分户安置(54平方米及70平方米),另安置一套49平方米公产房或以每平方米2500元购买49平方米产权房。现被执行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已影响到城市整体规划建设,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准许执行。综上,经本院2017年第十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的执行申请,准予执行,并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李 壮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