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黄玉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黄玉荣,黄宏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13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住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1106号。负责人颜靖婷,行长。被执行人黄玉荣,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黄宏发,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137号案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无土地使用权登记,无车辆入户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近期内也无法执行完毕,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137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桂春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