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6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与大连金州新区友谊街道兴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大连金州新区友谊街道兴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6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解放路252号(市场*楼)。法定代表人:于万亨,该商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良,男,该商场退休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友谊街道兴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兴民村。法定代表人:毕庶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才,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友谊街道兴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2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从未申请企业注销,至今也没有办理企业注销。起诉时,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已向法院提交了大连市工商局金州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法人吊销内容查询卡,此卡证明2000年8月8日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而吊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查询系统也不设专用的吊销内容查询,工商局打印的内资企业法人查询卡只能把注销的”注”字手写改为”吊”字,并加盖公章。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从2009年开始都是向法院提交证明是吊销,且八年来一直在诉讼,在上述诉讼中,经法院多次审查,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的主体均是适格的。本案系被发回重审案件,在案件起诉时,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提供的身份信息就是查询卡,一审法院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未提出异议,并作出实体判决,此次却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明显错误。大连金州新区友谊街道兴民村民委员会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既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于2000年8月8日注销,应以行政部门对外公示为准。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因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交付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28.04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已于2000年8月8日被行政主管部门注销企业登记,其后于2015年10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5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一份”关于企业目前状态的证明”载明:”经查,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1992年7月18日登记注册。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因连续3年未年检(1997、1998、1999年),被金州工商分局行政处罚。2009年7月29日和2013年3月14日分别给企业出具过内资《企业注(吊)销内容查询卡》,对吊销予以明确。企业档案内没有注销相关手续。目前,工商登记系统显示2008年8月8日注销,企业状态为其他(注销、吊销、存续)。综上,我局认为,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现在的企业状态应为吊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以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已注销为由,认为其不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可见,虽然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在工商登记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该企业已注销,但二审中,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明确: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现在的企业状态为吊销。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被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故大连市金州海尔商场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275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侯学枝审判员刘冬艳代理审判员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董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