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范红军申请执行史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红军,史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56号申请执行人:范红军,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史团伟,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范红军申请执行史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83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销诉讼保全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帅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