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崇州市鑫洪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州市鑫洪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119号之二原告:崇州市鑫洪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水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69679214G。法定代表人:刘艳琼,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蛟龙港南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33147774H。法定代表人:李明,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崇州市鑫洪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崇州市鑫洪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5元、保全费584元,共计1189元由原告崇州市鑫洪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晓双人民陪审员 孙 珊人民陪审员 尚万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柯凯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