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俊海与贾照岗、太康县龙曲镇段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海,贾照岗,太康县龙曲镇段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龙曲镇段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五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554号原告:郭俊海,男,汉族,1959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贾照岗,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太康县龙曲镇段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康县龙曲镇段庄行政村陈祥村。法定代表人:郭照宇,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被告:太康县龙曲镇段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五组。住所地:太康县龙曲镇段庄行政村陈祥村。代表人:郭照宇,该组组长。原告郭俊海与被告贾照岗、太康县龙曲镇段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龙曲镇段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五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俊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俊海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俊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郭俊海负担。审判员 李忠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勉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