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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金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杨金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679号之一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潇潇,女,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岭,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