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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潘文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霞,潘文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524号原告:王海霞,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潘文秀,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荔浦县。原告王海霞与被告潘文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海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收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海霞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