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6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焕科与王瑞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焕科,王瑞雪,邹松桥,陈信权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817号原告:黄焕科,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瑞雪,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林,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邹松桥,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第三人:陈信权,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黄焕科与被告王瑞雪、第三人邹松桥、陈信权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黄焕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焕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240元,减半收取计291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张川川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龚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