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刑更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加俊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加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350号罪犯黄加俊,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满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加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5475.92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2月21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1起至2037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黄加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9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加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附带民事赔偿款25475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加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加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6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逸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