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1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占新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占新强,张亚霞,耿培辽,翁唐德,欧阳世金,福鼎市白琳双友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商厦*幢。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占新强,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亚霞,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耿培辽,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翁唐德,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欧阳世金,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鼎市白琳双友石材厂,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白琳镇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耿培辽。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占新强、张亚霞、耿培辽、翁唐德、欧阳世金、福鼎市白琳双友石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占新强、张亚霞、耿培辽、翁唐德、欧阳世金、福鼎市白琳双友石材厂自行和解,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1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