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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6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斯美丹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斯美丹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6026号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673378745G),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路镇建新三社。法定代表人:周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云刚,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斯美丹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755677496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雪琴,经理。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斯美丹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为970元,由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媛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