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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东梅与沈明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梅,沈明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331号原告:李东梅。被告:沈明成。原告李东梅与被告沈明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东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东梅负担。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