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东梅与沈明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梅,沈明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331号原告:李东梅。被告:沈明成。原告李东梅与被告沈明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东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东梅负担。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