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卫星与石艳霞、黄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星,石艳霞,黄艳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680号原告:王卫星,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石艳霞,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黄艳军,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王卫星与被告石艳霞、黄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卫星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星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王卫星负担;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