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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卫星与石艳霞、黄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星,石艳霞,黄艳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680号原告:王卫星,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石艳霞,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黄艳军,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王卫星与被告石艳霞、黄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卫星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星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王卫星负担;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