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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4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刘仕洪申请执行刘仕友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洪,刘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4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仕洪被执行人:刘仕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4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刘仕洪申请执行刘仕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仕友返还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9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